揽驰润滑油代理商合同书
合同编号:RNSY-2017-
甲 方:西安瑞能实业有限公司(运营商)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海璟新天地8号楼5F
电 话:029-86112898
传 真:029-86112818 邮编:710010
网 址:Http://www.xarnsy.com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一、总则
为确立、稳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即甲方提供品牌、产品、服务和经营指导,乙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区域内,作为甲方的区域代理商,销售双方约定的产品,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目标。
经双方协议,同意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二、代理商区域的约定、保护、约束
(一)约定区域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经销的区域为 市 县(区)。
(二)保护:
1、乙方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区域和产品范围内发展、授权第二家经销商。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约定区域内开展对揽驰产品的打假、反侵权工作,维护双方的共同权益。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的信誉建设和品牌建设。
(三)约束:
乙方不得超出约定区域经销甲方产品,或跨区调货、易货,否则视为“违约销售”,违约销售出现一次,扣除全年折让的25%;出现二次以上,扣除全年折让;同时,甲方还可对乙方采取缩减约定经销区域、停供敏感产品、停止促销及宣传活动支持、调整相关产品价格政策等措施,如乙方此类违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约定的经销产品
本协议书所称的产品,是指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现有全部揽驰品牌车用润滑油品。
1、约定经销产品分为I、II、III类。
I类 |
CH-4、ATF-III、特级抗磨液压油、8#液力传动油、CF-4、GL-5、DOT-4 |
II类 |
SJ、SL、CI-4、 GL-4、GL-5 |
III类 |
SN、CVTF |
四、签约区域经销期限
本协议经销期限(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的续签意向,否则,协议自然终止。
五、签约销售任务额度及销售指标要求
甲乙双方约定销售指标如下:
全年销售指标 |
乙方揽驰产品进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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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 度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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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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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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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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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8 |
9 |
10 |
11 |
12 |
月度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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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乙方连续三个月不进货或连续两个季度不能完成指标,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销权,甲方有权在该地区另选代理商。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季节性产品、重点产品的推广活动。
六、价格体系
1、甲方产品的价格表在每个自然年度的**个月内通知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如价格体系发生变化,甲方需提前7个自然日通知乙方。遇原材料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突发暴涨暴跌,甲方可立即执行新的价格体系,并及时通知乙方,同时给予乙方明确的原因说明。
2、价格体系中“出厂价”为甲方与乙方结算的价格。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建议市场批发价。当乙方实际销售价格属于倾销价格时,甲方可适当上调乙方相关产品的供应价格,取消或降低相关产品的宣传促销奖励及相关优惠配套奖励政策,直至停止供应相关产品。
4、乙方同意:在零售市场积极制定并执行适当、合理的零售指导价格,确保所有经销商的发展利益。
5、新产品价格体系由甲方在新产品正式上市前通知乙方。
七、订货、交付和结算
1、乙方的传真订单和网上订单均视为有效订货计划。
2、乙方的订货计划必须明确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原则上乙方8小时内无增减计划,甲方则视为有效订单。
3、结算方式为:乙方全额付款到账、甲方即安排发货。
4、县级经代理商首批订货不低于三万元人民币(3万元)、市级代理商首批订货不低于五万元人民币(5万元),运费由甲方承担。单批补货不足1万元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到甲方所在地提货,不享受运费补贴。
6、货品、宣传资料、礼品运达乙方后,乙方应当立即在现场进行清点、检查、签收。遇有货品及其他物品与送货单有差异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并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实际收到货物7天后的通报,甲方将不再受理。7天内的通报,甲方视下列情况做相应处理:
6.1、若货品或者配送其它物品短少、破损,经证明属甲方发出错误时,由甲方负责下次发货时补足,甲方不再提供额外的补偿。
6.2、若货物和配送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和缺失,由承运方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有共同追究承运方责任的义务。
7、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交货时,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赔偿责任。
八、质量**和服务承诺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产品包装标示的国际、国家、行业或揽驰企业标准。
2、如因甲方产品质量引起市场投诉、甲方应协助乙方作出处理判定。其处理判定的较终依据是双方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标示标准对产品进行的检测结果。如果经检测证明,乙方及客户的损失与甲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要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由甲方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市场需要的、有利于市场销售和推广的各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4、甲方有义务培训、指导乙方销售过程中正确引导客户选用产品。
5、甲方销售人员有义务指导和协助乙方销售工作。
6、甲方销售人员有义务协助和监督乙方市场销售网络的规范化建设。
7、乙方有义务指导用户正确地选择有关产品,如因乙方指导不当,或用户自身没有正确选用合适的油品而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广告支持,按实际进货量的1.5%执行。
1、在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提供全国统一的店面门头标准,安装安全由乙方负责,安装费用在乙方安装完成后提供近景远景照片各一张交甲方审核,在符合甲方要求的情况下给予报销。
2、乙方可自行根据当地市场需要,进行符合甲方要求的其它广告宣传计划,甲方负责提供符合CIS要求的设计,确保形象统一。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签字并盖章认可的情况下,自行组织的广告宣传,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礼品支持按实际进货量的1.5%配发。
十一、年终销售奖励政策
年销售任务 |
返利(%) |
说明 |
≥20万元 |
5 |
年销售20万以下的不享受年终奖励。销售返利均以揽驰品牌润滑油返给乙方。此销售政策仅限于润滑油,不包括防冻液。 |
≥50万元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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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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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元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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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 |
10(封顶) |
1、奖励扣除
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内,若乙方自动放弃代理商资格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而被甲方取消代理商资格,则不享受年终销售奖励。
2、奖励办法
2.1、在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15日内,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全年业绩,按相对应的销售奖励政策结算。
十二、相关约定
1、乙方不得对甲方产品进行重新分装、调和、加工或掺杂销售。乙方不得在揽驰货架和专柜内陈列、销售和推广与甲方产品包装设计和商标近似的其它厂家的同类产品。
2、协议签订时,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例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营业场所证明等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如上述文件发生变更,乙方有义务及时提供较新的资料。
3、在协议期限内,若甲方调整有关品牌推广和建设的市场方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和实施。
4、甲乙双方应共同致力于在遵守国家质量、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要求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合作。
5、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6、在本协议及附件有效期内和失效后十二个自然月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附件及运营过程的任何部分。
十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2、若一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双方在协议取消后,如继续以另一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对方造成侵权,被侵权方保留索赔和法律追溯权。
十四、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书的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书不可缺少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和附件经甲方盖章并签字及乙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 补充事项:
甲 方:西安瑞能实业有限公司(运营商) 乙 方: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